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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政策

2017-06-06   

我国的稀土政策:

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8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标准、相关产业政策;2008年出口供货量达到2000吨以上或出口供货金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未达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6-2009)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700吨以上或近三年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4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并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5、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评估达标并出具当年度达标排放的环境监测报告。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三年(2006-2009)年均稀土出口数量在700吨以上或近三年(2006-2009)年均稀土出口金额在4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3、自实施之日起,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以上生产企业标准1、4、5、6、7、8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其货源企业符合标准的有关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和供货企业证明。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没有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的西部地区稀土主产地可由当地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不超过3家近三年(2006-2009)有出口实绩的主营生产企业,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专家组评审认定。

(四)凡符合以上标准(一)、(二)的企业总数在3家及以上的西部地区稀土主产地,不再享受(三)所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标准(一)、(二)的企业总数不足3家的西部地区稀土主产地,可按(三)的规定另行推荐,但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推荐企业总数不超过3家。

(五)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稀土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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