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注明为废旧物资(包括废旧生产资料和废旧生活资料)回收和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凡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根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